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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衡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信息部


衡人才办20225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干(人事)科:

《衡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衡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引才主体范围,明确引才要求,简化引才程序,充分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引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万雁入衡"引才行动落地见效,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一)在市中心城区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税收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在市行政区域外全资设立的研发机构。

(二)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确定的企业。

(三)不含市属国有参控股企业(投融资平台),驻衡民办高等院校,国、省驻衡企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技师)及以上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人才。

第四条 条件要求

(一)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辞职未满两年的人员(近两年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他政策性规定的参保情形除外)不得列为引进对象。

(二)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学士生(技师)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50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年龄不作限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引才方式

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一)全职引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高层次人才5年以上)的劳动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按照企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在市中心城区自主创业(含科研成果转化),且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的30%以上。

(二)柔性引进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2.不改变引进对象的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等关系,采取特聘兼职、成果转化、技术转让、退休返聘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每年在引进单位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4.不包括总部(集团)派遣或兼职的人员。

第四章   补贴待遇

第六条  生活补贴

(一)全职引进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按认定类别给予每人每年6万-30万元补贴,最高享受期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士生(技师)每人每月分别补贴4000元、2000元、800元(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士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500元),最高享受期限为3年。

(二)柔性引进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按认定类别给予每人每年6万-10万元,同一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同一人才只享受一次。

第七条  购房补贴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认定类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0万元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学士生(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有培养使用、服务管理、督促考核等责任。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园区、四个中心城区委组织部等部门不定期采取抽查方式对引进人才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引进人才待遇享受期内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流动,可继续享受补贴待遇引进人才服务期内终止协议离职,用人单位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待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在申报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贴待遇,并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五年。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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